上海新四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(下称新四机公司)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,侵害本公司合法权益一案,经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3年年底下达了民事调解书。调解书判令新四机公司登报道歉,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。新四机公司已通过《中国纺织报》登载了道歉声明。今年元月,新闻界对此事件进行报道后,引起业内人士的关注。
2000年12月,本公司研制开发出FA317型高速并条机,通过了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,并投入批量生产,具有自主知识产权。为推荐该产品,本公司专门印制了宣传资料,向全国各单位发送。2002年10月,本公司和新四机公司均参加了北京第八届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。在该展会期间,新四机公司印制XSJ-700型并条机宣传资料,向参展单位和相关人员发送。该宣传资料中的5张摄影作品、2幅示意图及2张表格,均系从本公司FA317型并条机宣传资料上复制,其产品技术参数、外观及其性能指标亦均与本公司生产的FA317型并条机相同。本公司在展会期间,及时将新四机公司侵权情况向组委会进行了汇报,并在展会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本公司举证称其部分客户因得到新四机公司的上述宣传资料后,对所生产的FA317型并条机的独创性进行质疑,并终止了订货合同的履行。本公司认为新四机公司的行为违反我国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,给本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。汉江中院经过审理,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。